一、【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9日,双流九江街道蛟龙社区居民徐女士反映,其儿子在外与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借贷合同,加上他对外的个人借款与信用卡信贷,合计已产生了65万余元的债务。生意上的失败导致其儿子无力偿还该巨额债务,只能“拆东墙补西墙”。2019年2月,在贷款公司多次暴力催收债款的压力下,其儿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变卖了40余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由于债务数额巨大,尚有25万余元债务未偿还。因此,其儿子打算出卖自己与两位老人家共有的拆迁安置房一套。两位老人家考虑到房屋是他们用于养老的唯一住房,坚决不同意出卖。其儿子表示,如果老人家不同意他的要求,将拒绝承担两位老人今后的赡养义务。由此产生家庭矛盾。徐女士联系我驻社区法律顾问,希望帮其开展调解工作。
二、【调解过程与结果】
驻社区法律顾问于2019年6月19日知晓该事,即日分别找徐女士、余先生调查了解情况。并于当日联系蛟龙社区工作人员,于2019年6月20日将当事人约到蛟龙社区的“法律之家”组织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社区顾问律师就《物权法》、《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同时耐心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并站在当事人的角度通过入情入理的分析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在驻社区顾问律师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结果:
1、徐女士夫妻二人答应拿出部分积蓄帮其还债;
2、徐女士儿子也表示将努力工作,尽快偿还所有债务;
3、徐女士儿子表示不会再要求父母出卖房屋,并积极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最后,驻社区顾问律师又针对其儿子与贷款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合法利息”范围,并给出了法律建议。
图为调解人员在蛟龙社区进行调解工作
三、【案例点评】
第一,本案当事人之间系关于处分家庭共有财产与赡养义务的综合性家庭矛盾纠纷,首先适用了《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赡养义务则依据了《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关于徐女士儿子对外的借贷关系在具体标准上,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等。
第二,驻社区顾问律师对当事人,不仅采用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讲解,还适度运用了道德层面与情感层面的说服和教育;在语言使用方面,自始至终极少使用批评语言,更多的是使用了协商的语气和尊重的态度。
第三,此次调解,驻社区法律顾问以稳定家庭、稳定社会为大局,利用法律、道德、感情等因素巧妙化解,有张有弛,达到预期效果。